“國家賠償”追償之難
志公教育 劉志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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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韓春暉對記者說,“它是國家對蒙冤個體的賠償和救濟,只是國家作為責任主體的自我擔當,并非意味著對冤假錯案相關責任人個體責任的追究完成。”志公教育 劉志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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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中“追償”規(guī)定之所以長期“懸空”,無法落實到位,與尚未形成司法責任制有著密切的關聯(lián)。
首先,承擔賠償義務的機關就是追償機關,陷入某種“自我追償”的悖論。目前,國家賠償法遵循的是‘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在司法賠償案件中,司法機關就是賠償義務機關,由它代表國家對自己單位的執(zhí)法人員進行追償,就有如父親對自己孩子的追償,這種令人尷尬的雙重身份使得追償機關往往陷入情與法的糾葛中難以自拔。
其次,責任人難以判定。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目前普遍存在“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合議庭制度,即多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是我國基本的審判組織,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為原則。但如果遇到合議庭出現(xiàn)較大分歧,或案情復雜等情況,則往往提交給審判委員會來決定。
第三,法律法規(guī)尚停留在宏觀原則層面,缺乏可操作性。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這些規(guī)定依然過于原則、籠統(tǒng),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追償程序,對賠償責任人的認定、追償標準、期限、未進行追償?shù)姆韶熑?、被追償人的權利救濟途徑等都沒有規(guī)定,使得追償難以操作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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